非法采砂涉案金額超5萬即可入刑
非法采砂涉案金額超5萬即可入刑——長江、漢江全面禁采,武漢今年已有68人被刑拘
去年5月,武漢市人大修改《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》,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,即“除堤防吹填固基、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,長江、漢江本市管理范圍內禁止采砂”。武漢市水務局堤防和采砂處相關負責人介紹,該條款的修改為非法采砂入刑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撐。
目前在武漢,涉案金額超5萬,即可入刑。12日,武漢市水務局公布最新數字:截至目前,我市已抓捕涉砂船只30余艘,刑拘68人。
長江、漢江禁采,5次抓捕68人被刑拘
去年,武漢打造非法采砂的禁區,長江、漢江及中小河流全面禁采。
今年以來,武漢持續高壓嚴打非法采砂:1月20日,洪山區、江夏區協同長航公安,在沌口大橋至軍山大橋水域查獲涉砂船只15艘;1月26日凌晨,武漢市水務部門在青山水域查獲現行采砂船1艘和運砂船1艘;2月13日凌晨2時,經開區聯合長航公安在沌南洲水域抓獲1艘隱形采砂船,過駁船、運輸船8艘;2月13日10時,青山區聯合長航公安在黃陂砂石集散中心附近水域抓獲涉砂船只8艘; 2月27日凌晨4時20分,武漢市巡查發現鐵板洲頭江夏區與經開區交界水域有1艘采砂船非法偷采,江夏區迅速出動,于5時許在鐵板洲北側水域抓獲該涉砂船只,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。
截至目前,武漢已刑事拘留涉砂人員68人。
河長要管采砂,年終還要考核:
盜挖亂采江砂,尤其是在長江航道區域內的非法采砂行為危害巨大。
今年,武漢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加力度、再上措施。根據《水利部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,武漢將以河長制湖長制為平臺,落實采砂管理責任。
具體為:各區總河長對轄區內的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負總責,其他河長對所管轄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牽頭抓落實,建立河長掛帥、水務部門牽頭、有關部門協同、社會監督的采砂管理聯動機制,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。
武漢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以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為抓手,嚴格落實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,有助于保持對非法采砂的高壓嚴打態勢。
據介紹,河道采砂管理目前已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。
涉案金額超5萬即可入刑:
去年5月,武漢市人大修改《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》,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,即“除堤防吹填固基、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,長江、漢江本市管理范圍內禁止采砂”。
武漢市水務局堤防和采砂處相關負責人介紹,該條款的修改為非法采砂入刑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撐。目前在武漢,涉案金額超5萬,即可入刑。
2018年以來,武漢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7起,刑拘涉案人員118人,法院判決案件1起,1人獲刑。
除了對涉砂人員重罰,對于涉砂船只,武漢市嚴禁外地采砂船只轉籍武漢,同時拒絕一切采砂船只在武漢水域移動、停靠。對抓獲的違法采砂船只,一律拆除采砂機具。對于涉砂船只未依法持有各項合格證書在河道通行的,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航行。
下一步,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還將實行“三納入”考核,即各區政府綜治考核、年度績效目標考核和各單位文明單位考核。武漢全市將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,圍繞“船”“碼頭”“運輸”三個整治重點,從快、從嚴、從重打擊非法采砂行為。
江砂價值認定是難題: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、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,非法采砂入刑有了統一的入罪罪名和量刑標準,罪名為非法采礦罪。其中規定,在禁采區、禁采期內非法采砂,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
2017年2月,武漢市一舉打掉在長江煤炭洲水域以王某某、江某某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團伙,該案也成為兩高出臺《解釋》以來,湖北省首例以該罪名提起公訴的“非法采礦罪”案例。
“非法采砂行為通常是采一船、賣一船,現款現貨交易。”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負責人陳冬說道。
在王某某、江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中,雖然人贓并獲,但當場查獲的江砂僅250噸,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,遠遠沒有達到非法采礦罪構罪起點。
案件進入檢察環節,承辦該案的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仔細翻檢了移交來的查扣物品,一個不起眼的筆記本成為了關鍵。
原來,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有寫航行日記的習慣,最新幾篇日記結尾竟然記載著當日采砂數量。根據這一線索,承辦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從已經轉運的運砂船入手繼續搜查,最終順利查獲了兩艘滿載的運砂船。之后,檢察官又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,“對于銷贓數額認定不合理的,依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”,建議公安機關以每噸40元的市場價核算這批江砂價值。最終,該案案值被認定為27.4萬元。
“多為現金交易,金額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。”陳冬說,從目前辦理的非法采砂案件來看,涉案人員為避免被查,通常情況下,無相關銀行流水、支付寶、微信交易情況,一旦交易完成,造成交易數量以及金額難以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