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認定非法采砂為非法采礦罪
高檢院:如何認定非法采砂為非法采礦罪?依據是什么?
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,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,自2018年10月“上線”以來,以其內容涉及面廣、專業性強、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睞。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、業務咨詢、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,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、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。尤其是,檢答網“精品問答”專欄。
近期,高檢院專家組在“精品問答”專欄對“為什么非法采砂認定為非法采礦罪?”作了解答。該問題的明確解答將助力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對非法采砂案件的判決。
問題:非法采砂認定為非法采礦罪?
咨詢類別:公訴
咨詢內容:依據司法解釋規定,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,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;1、公訴人是否需要證明是何規定應當辦理采砂許可證?2、因河道疏浚名義而事實上采砂,是否需要辦理采砂許可證?
咨詢人: 西藏區院 拉薩市院 堆龍德慶區院 任江坤
高檢院專家組解答:
1.關于公訴人是否需要證明是何規定應當辦理采砂許可證。從公訴角度,有必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闡明需要許可和批準的規定,以證明其采砂行為的非法性。
比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第39條規定: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25條規定: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動,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非法采礦、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4條規定,在河道范圍內采砂,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,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,具備相關情形,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。
2.關于以河道疏浚名義而事實上采砂,是否需要辦理采砂許可證。河道疏浚屬于河道整治,需要施工許可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11條規定:修建開發水利、防止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,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,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。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,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。行為人疏浚河道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屬于非法施工。河道采砂,需要采砂許可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25條規定:在河道范圍內進行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動,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。
水利部《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指出,因整治疏浚河道采砂的,應編制采砂許可證論證報告,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同意。依法整治疏浚河道、航道和涉水工程產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場上經營銷售,確需銷售的,按經營性采砂管理,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經營管理。
據此,以疏浚河道為名從事采砂行為的,如果疏浚河道得到有關部門許可,確實是出于疏浚河道的需要而合理采砂的,該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。但是,行為人河道采砂未按規定辦理采砂許可證,而以疏浚河道為名,實際從事非法采砂行為,破壞環境資源的,則可依據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。